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同**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司)与上诉人北海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蔡**、代理审判员冼*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林**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同**司的委托代理张**、王**,上诉人瀚**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海**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海**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予以确定;上诉人同**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959.5元及上诉人瀚**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48.3元由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