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清远鑫**有限公司、清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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