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石化**名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石化**名分公司以中石化**有限公司和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另查明,2014年6月3日,中国石**限公司润滑油茂名分公司经茂名**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中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石化**名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石化**名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18元,减半收取即2559元,由上诉人中国石化**名分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石化**名分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118元,多收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