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鑫**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意佳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京鑫**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顺意佳纺**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京鑫**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京鑫**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顺意佳纺**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京鑫**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