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诉被告佛冈县**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86元,减半收取3743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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