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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安**司阳江分公司与阳江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建安**司阳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安消防阳江分公司)与被告阳江凯**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铂花园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安消防阳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和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铂花园酒店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建安消防阳江分公司诉称:2009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位于阳江市金山路南石湾路东的凯铂花园酒店的首期消防系统剩余工程承包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了《凯铂花园酒店消防系统剩余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凯铂花园酒店的首期消防系统剩余工程,工程范围为酒店、酒楼消防喷淋报警系统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该项工程并交付被告后,双方于2009年11月28日再次签订了《凯铂花园酒店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凯铂花园酒店其他项目的消防系统工程,工程范围为地下车库和发电机房消防系统工程等,承包方式为包设计、包工、包料、包安装和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对凯铂花园酒店的消防系统进行了施工,依约定完成所有工程施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交付了被告使用。2013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对消防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工程价款为2280606.46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400000元和原告在被告酒店消费的463280元及抵顶其他费用504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1412286.4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工程款,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凯铂花园酒店没有到庭,也没有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建安消防阳江分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室内装饰。2009年9月26日,建安消防阳江分公司(乙方)与凯铂花园酒店(甲方)签订了一份《凯铂花园酒店消防系统剩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由乙方建安消防阳江分公司承接甲方凯铂花园酒店的消防系统剩余工程;工程范围为:酒店、酒楼消防喷淋报警系统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按期、保质、保量、保安全、保文明施工、保环境保护;工程期限为合同签订后第三日开工,与装潢工程步完工(原则所有工程配合并不影响装潢工程同步完成);合同价款(含税)305631元;付款方式: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乙方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向乙方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含增加的工程)的95%(包含之前已支付的款项),余下5%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从施工内容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开始计算,因其他原因六个月不能消防验收,乙方施工内容视为验收通过,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95%,同时计算保质期……。2009年11月28日,建安消防阳江分公司(乙方)与凯铂花园酒店(甲方)再次签订了《凯铂花园酒店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由乙方建安消防阳江分公司承包甲方凯铂花园酒店消防系统工程;工程范围和内容:地下车库和发电机房消防系统工程,酒店、酒楼、夜总会、桑拿会所、后勤楼、宿舍楼室内、外所有报价的消防系统工程,119联网系统的安装,地下车库和后勤楼、宿舍楼的消防报建、验收、消防设备检测及包消防验收通过;承包方式:包设计、包工、包料、按期、保质、保安全、保文明施工、保环境保护、包验收合格(含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消防验收);工程期限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开工,五十日内完成隐蔽工程,其他工程配合并不影响装潢工程同步完成;合同工程总金额为2900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立即为甲方办理各项消防工程报建手续,手续办理完成领取证件时,甲方预付100000元报建验收费给乙方,工程款支付采用月进度款支付方法,即乙方每月30日之前将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甲方按每月由甲方审核经双方确定的工程量的50%支付月进度款,每月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在第二个月的10日前完成,工程全部完工,经甲乙双方组织验收合格,并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甲方支付至总工程款的70%给乙方(含之前所有已付款项),经政府有关部门消防验收合格后,并领取消防部门颁分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七天内甲方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5%给乙方(含之前已支付的款项),余下工程总额的15%,其中工程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二年保修期届满后一个星期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工程额的10%以后作为乙方在甲方酒店消费抵扣……。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工程。2013年1月30日,广东**安消防局经过验收,出具了阳公消验字(2013)第000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该意见书记载:对凯铂花园酒店主楼第一、六、七、八层、裙楼第一、二层局部室内装修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该工程位于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南、石湾路东凯铂花园酒店(主楼为地上10层,建筑高度为41.7米,占地面积24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340平方米,框架结构,耐火等给为一级,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其中主楼首层设置为酒店大堂、西餐厅、办公区、商店、医务室、保安室,第六至八层设置为客房,装修面积为9426平方米,裙楼(为地上四层、地下一层,建筑高度为17米,占地面积为48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38平方米,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属多层公共建筑)首层局部设置有大堂、中餐厅、餐饮包间、厨房及消防控制室,第二层局部设置为厨房及餐饮包间,装修面积为9996平方米,此次申报的验收项目为阳江**酒店主楼第一、六、七、八层、裙楼第一、二层局部室内装修及消防设施系统工程消防验收,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3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书》,双方一致确认工程造价为2280606.46元。被告凯铂酒店于2013年10月21日在《工程结算书》上盖章并由审核人签名确认。原告提供银行转账单、收据等显示,2011年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凯铂酒店支付了原告建安消防阳江分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原告在被告处消费463280元,原告租赁被告场地产生租金5040元,合共868320元。原告认为扣除原告取款、消费、抵扣租金后,被告尚欠原告1412286.46元。原告因索付未果而于2015年4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表、《凯铂花园酒店消防系统剩余工程施工合同》、《凯铂花园酒店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结算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建安消防阳江分公司是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的企业。原告建安消防阳江分公司与凯铂花园酒店签订的《凯铂花园酒店消防系统剩余工程施工合同》及《凯铂花园酒店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违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均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建安消防阳江分公司为被告凯铂花园酒店承包消防工程已经竣工并经广东**安消防局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直到现在,已超过了一年的工程保修期,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412286.46元未付,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工程款,并自结算次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凯铂花园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阳江凯**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东建**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工程款1412286.46元;

二、限被告阳江凯**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1412286.46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原告广东建**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90元,公告费690元,共19380元,由被告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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