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县**民委员会与被告南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鸣县**民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鸣县**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鸣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武**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