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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限责任公司与广西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宾阳县**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宾阳县**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庭下已达成《继续履行合同协议书》为由,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宾阳县**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宾阳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32.65元,减半收取9016元,由原告宾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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