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工集**公司桂林公司申请执行桂林尚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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