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广西建**有限公司、吴**、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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