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唐权诉被告广西华**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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