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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发诉被告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发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为2494元,由原告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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