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发诉被告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发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为2494元,由原告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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