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桂林荔**有限公司、桂*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杜**与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桂*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荔**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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