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桂**责任公司与桂林广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广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桂林**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广维**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桂**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桂林广维**有限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和提取了被执行人的票务收入。现本案执行标的8233481.15元、利息和迟延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共计1063083.6元、案件受理费70241元已经执行到位,本案案款共计9366805.7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林**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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