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曹*诉**工程公司、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是处分其诉权,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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