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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与广西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与被告广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9月10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赖**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勋、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被告广西**有限公司与原告赖读连签订一份《爆破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阳朔县阳朔镇抗战路扯扯渡桥头(地名)会飞家养生酒店的房屋基础石头爆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一期工期为15天;工程单价,一期山边岩石爆破每立方米400元,二期基础、基坑基槽岩石爆破综合每立方米400元,工程单价包括施工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安全防护费、税金等。一期工程140立方米,二期工程量按实际测量得方数计算;工程款支付方式,当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双方还对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2年12月底工程完工。2013年3月,原、被告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82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92000元,尚欠原告128000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写下欠条给原告,写明:欠原告工程款128000元,工程款820000元发票未开。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赖读连工程款87000元,限于2015年9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本案受理费1975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9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支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当按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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