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海**程公司与广西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银**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和美房地**任公司、广西银**限责任公司、广西银**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1日作出(2014)海执字第161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和美房地**任公司名下位于百色火车前大道左侧广结良园小区A2-F205、A5-F204、A5-F205、A5-F208、B1-B03、B1-D07、B5-B02号房屋和位于百色市城东区站前大道土地一幅[土地权证号:百国用(2005)第00246号]。后被执行人广西和美房地**任公司、广西银**限责任公司、广西银**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北海**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和美房地**任公司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第一、二笔工程欠款,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14)海执字第1619-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广西和美房地**任公司名下位于百色火车前大道左侧广结良园小区A5-F204、A5-F205号房屋的查封。现被执行人广西和美房地**任公司已将最后一笔工程欠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北海**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和美房地**任公司名下位于百色火车前大道左侧广结良园小区A2-F205、A5-F208、B1-B03、B1-D07、B5-B02号房屋和位于百色市城东区站前大道土地一幅[土地权证号:百国用(2005)第00246号]的查封。本院认为应当终结北海**民法院(2014)北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和美房地**任公司名下位于百色火车前大道左侧广结良园小区A2-F205、A5-F208、B1-B03、B1-D07、B5-B02号房屋和位于百色市城东区站前大道土地一幅[土地权证号:百国用(2005)第00246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百色火车前大道左侧广结良园小区A2-F205、A5-F208、B1-B03、B1-D07、B5-B02号房屋和位于百色市城东区站前大道土地一幅[土地权证号:百国用(2005)第00246号]的查封。

二、终结北海**民法院(2014)北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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