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林**申请执行李**、李**、广西远**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远**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主动履行了欠申请执行人林**的工程款18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475.5元和申请执行费2638元。申请执行人林**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案的利息,并不用法院再执行该放弃的利息,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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