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通**限公司与茂名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通**限公司与被告茂名**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请求和理由。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简要写明辩称的理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叙述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的事实,该确认的事实要有相关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对本案的裁定理由和适用法律作全面的阐述,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份,上诉于崇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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