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远**有限公司与苍梧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梧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苍梧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30号银宇大厦一层1号-17号商铺、19号商铺,二层1号、2号、3号办公用房,二层1号、2号夹层办公用房,拍卖得款7196155.20元,偿还部分债务,尚欠债务52098440.80元,由于被执行人苍梧县**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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