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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扶绥县新宁镇那宽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梁*培诉被告扶绥县新宁镇那宽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培于2015年7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扶绥县新宁镇那宽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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