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黄**等与广西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黄**与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黄**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45882元以及相关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富**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罗**、黄**支付工程款190万元。此外,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富**有限公司目前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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