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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筑公司与民盟百**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民盟**技术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百色**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5月12日组织当事人到庭调查、质询和调解。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农罗骁,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3)右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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