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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林**、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林**、李**、北流**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姚**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林**的委托代理人蓝焕波,被告李**、北流**电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钢锋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10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6元,减半收取30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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