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百色**程总公司与广西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广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原告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工程款已付清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1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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