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南宁**包有限公司与广西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携进建筑劳务**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民法院作出的(2012)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携进建筑劳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东**民法院作出的(2012)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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