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限公司与南宁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南宁市**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139947.6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宁市**限责任公司已经按《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右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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