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林**、黄建双与被告欧家长、莫**、南宁市华**限责任公司右**公司、南宁市华**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林**、黄**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起诉权利,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林**、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王**、林**、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