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昆诉被告黄**、广西**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昆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广西**限公司与该工程的业主那坡县发改局就2012年以工代赈3标段工程审计报告尚未作出,不利于本案的公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