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禤**与广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禤*俊诉被告广西**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华**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4月15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由组成代理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熊正友、黄**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进行了庭外调解,书记员吴*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禤*俊称,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其是实际施工人,现被告尚有工程余款39850元未付,另外请求被告退回质保金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禤恒俊39850元工程款。

二、被告广**有限公司退回原告禤恒俊质保金10000元。

三、上述两项款项共计49850元。被告广**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2月28日前付给原告禤**。

四、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被告广西**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调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按照中**银行同期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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