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与被执行人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5)田*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根据生效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5000元,执行费42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多次查询银行账户也无其他存款余额,被执行人计划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给付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田法执字第2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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