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海**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海**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9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海**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5103元,由原告广州市**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