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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于1999年6月8日、2001年3月20日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方式,承建被告位于广**华西路的“海谊苑”0.000以下工程及0.000以上工程;工程款每月按实际完成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在被告确认工程结算后十天内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该工程施工义务,被告一直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一拖再拖。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对该工程进行工程结算,2009年3月12日经广州市**有限公司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61820613.22元人民币。工程结算后,被告违约拖欠原告工程款20270294.57元人民币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工程款结算欠款20270294.57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前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41550318.65元,被告确认目前尚欠原告20270294.57元工程款。海谊苑工程于2003年10月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但由于当时该项目商住楼宇之销售价格低,且加上逾期回迁拆迁户而引起的庞大拆迁费用,导致被告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的工程款。我方同意支付该尚欠的工程款,但是鉴于该楼宇处于尚未解封的情况,被告根本无法向外集资归还工程余款,为尽量减少工程余款,被告只能待法院解封后再向原告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公司。

1999年6月8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海谊苑主楼第一期0.000以下工程;工程地点为东华西路;工程内容为先建二层地下室,建筑面积6194平方米;承包范围为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该工程施工图纸及说明、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方案承建该工程地下室,包括支护措施、桩工程、地下室底板工程及0.000以下工程;工程造价(概算)为18582000元;工期自1999年开工至_年_月_日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甲方办妥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建设批文,办妥城监标牌,送达乙方之日起三天内起计,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工程所需全部材料由乙方自行供应;该0.000以下工程甲方每两月按实际完成进度支付工程款给乙方;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完工进度表或竣工结算文件给甲方,甲方在十天内审核并付款;工程完工后结算遵照广州市建委(1998)205号文规定执行,乙方在竣工验收后三十天内向监理、甲方送出工程结算书,甲方再用30天时间审查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确认,确认后十天内甲方付款给乙方;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逾期组织竣工验收,从逾期次日起,每天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拖欠数额的0.02%违约金;等。

2001年3月20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海谊苑0.00以上工程;工程地点为东华西路、东华西横街地段;工程内容为18层/1幢,32层/1幢,RC结构,建筑面积32973平方米;承包范围为按甲方提供的海谊苑0.00以上A、B、C栋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说明、审定的施工方案承建该工程;工程造价暂定32970300元;总工期为540天,自2001年4月1日开工至2002年9月30日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业主与甲方双方现场管理代表代表签字为准;工程所需全部材料由乙方自行供应;该工程甲方每月按实际完成进度支付工程款给乙方;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完工进度表或竣工结算文件给甲方,甲方在十天内审核完毕并付款;工程完工结算后按广**建委(1998)205号文规定执行,乙方在竣工验收后三十天内向监理、甲方送出工程结算书,甲方再用30天时间审查完毕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确认,确认后十天内甲方付款给乙方;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逾期组织竣工验收,从逾期次日起,每天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拖欠数额的0.02%违约金;等。

2002年12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海谊苑主楼第一期0.000以下工程补充合同(一)》,约定:原合同概算造价18582000元,现预算造价23329700元,现以预算造价为本合同造价;等。

2003年3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海谊苑0.000以上工程补充合同(一)》,约定:一、增加工程项目:1、一至三层商场装修约5400平方米;2、四楼会所装修约1800平方米;3、整栋楼的机电安装、消防工程;4、10套样板房装修;5、首层园林绿化工程;6、室外周边道路、排水工程;7、屋顶造型及附属工程;二、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承包;增加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执行《2002年广东省水电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市政工程执行《2002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工程类别按一类工程计费,预算包干费1.5%;装修工程按双方审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本补充合同造价共3870万元;本工程竣工日期调至2003年12月30日。

1999年12月5日到2004年3月20日期间,被告向原告一共支付了工程款41550318.65元。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009年3月11日,广州市**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书》,记载:海谊苑**工程,工程结算金额为61820613.22元。

2011年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东华西“海谊苑”尚欠工程款的催收函》,该函记载:“贵我双方分别于1999年6月8日和2001年3月20日签订承建广州市东华西路“海谊苑”0.000以下及0.000以上工程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施工的义务,工程于2003年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2009年3月12日最终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61820613.22元。至今,贵司已向我司支付此项目工程款41550318.65元,尚欠我司工程款20270294.57元。请贵司在收到该份函的一个月内清付拖欠我司的上述款项。否则,我司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欠款事宜。”

2013年1月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关于追讨东华西“海谊苑”尚欠工程款的函》,要求被告在收到此函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欠工程款20270294.57元。

2013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追讨东华西(海谊苑)尚欠工程款的函”的复函》,该函其中记载:鉴于我司“海谊苑”自身名下尚未出售的房屋及商铺物业被法院查封而不能处置,导致无法及时向贵司支付尚欠工程款项。现我司正努力解决上述问题,待我司解决相关事项及可以处置上述物业后再偿还贵司工程款项。

2014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落实解决东华西(海谊苑)尚未付贵司工程款之处理方式的函》,其中记载:现经我司核实,至目前该项目尚付贵司工程款总额为2027.029457万元;鉴于我司被查封尚未出售的房屋及商铺约4500平方米合计价值约6000万元的资产,完全有足够资产解决我司欠贵司的工程款及其他债务;因此如贵司不及时通过起诉形式追讨该拖欠的工程款,则我司无法也无条件直接处理上述物业资产归还贵司工程款;为此,敬请贵司抓紧时间通过法律程序追讨该工程款。

庭审中,原告、被告共同表示:讼争的所有工程施工完毕后,是在2003年10月交付给被告,但一直没有办理验收手续。被告表示:鉴于被告目前的条件是无法履行支付义务的,所以不同意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义务并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方使用至今。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确定涉案工程的结算造价为61820613.22元,被告现仅支付工程款41550318.65元,尚欠工程款20270294.57元,已属违约,应继续履行支付余下工程款的义务,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20270294.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151元,由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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