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748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照滔有限公司、张**、赖**、梁**、第三人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044.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共21544.5元,由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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