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工程公司与哈尔滨**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工程公司与被告广**管理中心,第三人哈尔滨**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4527元,由原告佛山**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