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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育局与江西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育局与被告江西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一份编号为田*项字第2012030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田林县初级中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四栋,合同价款共5298754.20元,合同期限共210天即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没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致使该工程项目至今仍未竣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田*项字第201203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158962.62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中**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田*项字第2012030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截止2015年4月14日,原告田林县教育局已向被告江西中**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50667.22元(包含原告预付给李**及施工工人周**、杨**、周**等人的工钱和部分材料款2913667.22元)。

三、被告江西中**限公司在2015年5月28日前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原告田林县教育局提供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材料。

四、被告江西中**限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全部由被告江西中**限公司自行承担,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原告田林县教育局履行给付义务和应由原告田林县教育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款项除外。

五、如果被告江西中**限公司全面履行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约定的,原告田林县教育局放弃追究被告江西中**限公司承担延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权利;但履行过程中如未全面履行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约定义务的,被告江西中**限公司仍需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由原告田林县教育局另案起诉,追究被告江西中**限公司的违约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被告江西中**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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