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龙关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龙关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关前不按约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黄**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丹执字第66号。被执行人龙关前应履行的义务为:到期工程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龙关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调查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对被执行人龙关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丹执字第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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