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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发有限公司与关值、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鑫**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值、关*及第三人广西格**责任公司、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是:本案因需要等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另一案件尚未审结而裁定中止本案诉讼,而另一案件至今尚未审结,故先撤回本案起诉,过后视情况再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西鑫**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广西鑫**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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