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田林县**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3)田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6533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在百色**理局、田林至乐业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承建的田林至乐业公路工程第二合同段的工程款和保证金170600元,现该路段工程款正在验收审计中,被执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银行多个账户也没有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被执行案未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田法执字第1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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