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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朱**、东莞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朱**、东莞市**限公司(下称久留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朱**是十多年的合作朋友关系。原告具有多年从事建筑工程经验,具有任职广东省安全主任和电气助理工程师资格。2012年8月初,被告朱**通过电话主动与原告洽谈涉案工程业务。2012年8月10日,被告朱**陪同原告查看涉案工程现场。2012年8月12日,原告组织包括杨**、陈**和杨**在内的约15名工人进场施工。2012年8月15日,双方就涉案工程事宜签订《电力照明视频监控施工安装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名称为新沙厂房电气照明、视频监控。建设地点为东莞麻涌新沙工业园,工程范围和内容为电气照明部分是从电房配电柜下装开关至厂房各层(含天面层)灯具、插座终端所配置的电源线金属管、槽、开关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工程的施工及调试。视频监控部分为从消防中心监控室至厂房各层(含天面层)和户外视频监控所需的电源线金属管槽、摄像球、摄像枪及终端主机、显示器设备设施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以设计图纸及说明的工程量和工程预算编制定额参数为基础。用包工不包料工程施工人工费总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80000元正,付款进度为原告进场施工10日内被告朱**支付合同总价20%给原告,完成工程量50%时支付合同总价30%,完成所有工程量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通过工程验收合格移交被告朱**接管后,支付合同总价格15%,余下5%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半年后无息返还。合同还约定被告朱**的责任为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按工程进度提供工程施工物料,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负责施工相关机具、设备及工程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按时按质按量,包工程安全责任完成本工程。原告严格按照被告朱**的指令及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2012年8月31日完成了全部工程量的50%。被告朱**依约分别于2012年8月25日和2012年9月7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各40000元,合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00元。原告已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涉案工程并进行了全面调试,且与被告进行了完工验收交接工作。被告接管涉案工程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遂原告于2012年9月15日退场。涉案工程已完工投入使用至今。后,虽经原告多番追讨,但被告至今尚欠工程余款10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朱**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了解,被告久留香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久留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8月15日,原告获知两被告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案号为(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40号,遂请求在该案中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2014年8月28日,市中院答复原告,由于该案已处于二审阶段且原告不是该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所以不同意原告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该案诉讼,如原告认为应对两被告主张权利,可另行起诉。故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被告朱**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被告朱**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标准自2012年12月3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被告久留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提交了电力照明视频监控施工安装承包合同、证明(三份)、资格证、原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通知、详情单及妥投证明、照片、广州**民法院诉讼材料接收凭证、新沙厂房第三层平面图、工人出工工时数(部分)、东莞麻涌新沙工业园新沙厂房电气照明、视频监控工程总造价的具体构成、明细、(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朱**应付利息计算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两被告无答辩,无证据提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8月13日,朱**与久**公司签订《电气照明、视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新沙厂房厂区电气照明、视频监控(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建设地点在东莞市麻涌镇新沙工业园;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包括电气照明和视频监控等等;朱**于2012年8月14日组织人员进场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朱**主张案涉工程于2012年10月24日竣工并交付了工程的材料报审表给被告久**公司,法院采信该日期为竣工日。该判决书判决:久**公司向朱**支付工程款251343.98元及相应利息。后久**公司提起上诉,广州**民法院作出(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天**院一审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朱**签订上述案件的工程合同后,将该工程合同转包给原告。2012年8月15日,原告(乙方、承包方)和被告朱**(甲方、委托方)签订《电力照明视频监控施工安装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新沙厂房电气照明、视频监控。建设地点为东莞麻涌新沙工业园,工程范围和内容为电气照明部分是从电房配电柜下装开关至厂房各层(含天面层)灯具、插座终端所配置的电源线金属管、槽、开关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工程的施工及调试;用包工不包料工程施工人工费总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80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进场施工后10日内被告朱**支付合同总价20%给原告,完成工程量50%时支付合同总价30%,完成所有工程量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通过工程验收合格移交被告朱**接管后,支付合同总价15%,余下5%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半年后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被告朱**向原告支付了80000元工程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朱**承包被告久留香公司发包的建设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根据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工程已竣工,并判决发包人久留香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给本案被告朱**。因此,被告朱**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施工的对价。根据原告和被告朱**签订的《电力照明视频监控施工安装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被告朱**接管后应支付95%的合同总价171000元(18000095%u003d171000),余下5%为工程质保金9000元(1800005%u003d9000),待质保期半年后无息返还。被告朱**已于2012年10月24日将案涉工程竣工交付给被告久留香公司,故该日期应视为原告承包的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朱**应在该日期前支付95%合同价款。被告朱**未就案涉工程竣工后的半年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提出举证,故其应在2013年4月24日前支付余下的5%的合同总价。被告朱**已支付工程款8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朱**逾期付款应按照中**银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发包人久留香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确认了被告久留香公司应对被告朱**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告久留香公司无需在本案中重复承担付款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朱**向原告陈**支付100000元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其中91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0月25日起计付至本院限定还款之日止;以9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4月25日起计付至本院限定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2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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