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河池**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桥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韦**人民币14563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96元。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2015)丹执字第86号。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河池**工程公司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池**工程公司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丹执字第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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