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被告广西**学校、钦州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杨*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6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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