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人民政府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工程款20313.6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与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人民政府自动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苏**的债权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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