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防城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部门、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经查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所有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