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与防城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防城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部门、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经查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所有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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