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力**限公司与广西建工**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建工**包有限公司因诉广西力发建筑劳务**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住所地是南宁市兴宁区,但合同履行地防城区春江嘉园施工地在防城港市防城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防**民法院与南宁**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在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向防**民法院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遂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广西建工**包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西建工**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并未签订合同及确立合同关系,对合同的履行及争议管辖法院并无明确约定,双方并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此不能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宁**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及建筑物工程所在地为防城区春江嘉园,属于防城港市防城区辖区,防**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一审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广西建工**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