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公司”)与被告重庆**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思**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思贝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鸿**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8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3828元,由重庆思**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