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攀枝**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