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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泸州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与被上诉人**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被上诉人**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张*,原审被告邓*的委托代理人向小*、毛登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罗**、邓*,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u0026ldquo;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u0026hellip;u0026hellip;(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46元,已由上诉人罗**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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