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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上有诉被告宋**、宋**、第三人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有诉被告宋**、宋**、第三人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有于2015年5月8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上有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林上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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