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泸**限公司与泸州市龙马潭区收费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案件描述

关于四川泸**限公司与泸州市龙马潭区收费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收费公路管理所17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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